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环卫采购项目,内容包括可卸式垃圾车6辆,可卸式垃圾箱150个,预算140万元。采购公告发布后,因供应商举报,采购活动暂停。供应商举报称,该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因为所采产品是市场上常见的成型产品,采购文件设置的各项技术参数范围和预算金额也是确定的,属于采购需求明确的项目,所以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问题引出
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怎么选择非招标方式?
专家点评
目前,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提至400万元。供应商认为140万元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主张是错误的。14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而且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批,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能错用采购方式。2015年,财政部办公厅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中就明确提出,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22号文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采购需求明确完整的项目一般采用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需求不明确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本案例中的垃圾车和垃圾箱属于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明显不符。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应当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修霄云)